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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、枪支、弹药、军火武器类
    1. 枪支、弹药、军火及其仿制品。
    2. 枪支、弹药、军火的零部件、相关器材、配件、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。
    二、军用、警用等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
    1. 军用、警用、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。
    2. 军用、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。
    3. 不当使用军用、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的商品。
    4. 军需、国家机关专供、特供等商品。
    三、管制器具类
    1.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,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。
    2. 管制类刀具。
    3. 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商品。
    四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类
    1. 危险化学品、易制爆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、医疗废弃物等。
    2. 易燃、易爆物品;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方法。
    3. 烟花爆竹。
    五、毒品及相关工具类
    1. 毒品及毒品衍生品 。
    2. 制毒原料、易制毒化学品。
    3. 吸毒工具、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。
    4. 使用毒品、相关工具或毒品原生植物的头像昵称
    六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
    1. 含有分裂国家,破坏国家统一,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,破坏国家政治稳定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。
    2. 含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煽动民族仇恨、种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、封建迷信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、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。
    3. 含有损害国家荣誉、名誉,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,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。
    4. 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、国家领导人、政治事件、社会事件、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。
    5. 含有性别歧视、读书无用、拜金主义等其他传播不良价值导向的商品或信息。
    6. 恶搞、损毁、玷污、践踏国家旗帜、人民币、国歌等损毁国家形象的信息。
    七、血腥惊悚引起浏览者不适的商品或信息类
    1. 虐待、残忍屠杀动物的信息。
    2. 腐烂尸体、丧尸、妖鬼等过于恐怖的信息。
    3. 其他展现血腥、惊悚、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。如:漫画类出现大批量血迹;化妆类、Cosplay类出现仿真型伤口,引起视觉不适的信息。
    4. 动物类出现血迹,小面积的可以,大面积血腥对普通观看者可能造成强烈感官和精神刺激,从而引发身心惊恐、焦虑、厌恶、恶心等不适感的信息。
    八、色情、暴力、低俗商品或信息类
    1. 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、视频及其制品、招嫖服务、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。
    2. 含有色情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、视频及其制品、读物、游戏;用于传播色情、暴力内容的软件、图片、种子文件、网盘资源;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。
    3. 含有色情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图片及信息;用于传播低俗信息的软件、图片、种子文件、网盘资源。
    4. 视听类场景存在娇喘等有一定性暗示的不雅声音。
    5. 涉及性交易相关的介绍推荐、招聘等其他服务。
    6. 二手丝袜、内衣等不宜再次销售的个人物品。
    九、赌博、博彩商品及服务类
    1. 赌博、博彩用具。
    2. 提供赌博、博彩服务的平台、网站等。
    3. 为赌博、博彩提供作弊功能的商品或服务,如遥控骰子、透视扑克、芯片麻将等。
    4. 赌博、博彩相关游戏、游戏币回收、充值等服务。
    5. 六合彩、地下赌庄、私彩等利用彩票形式开展非法彩票活动或彩票预测服务
    6. 网络彩票销售。
    十、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、信息及服务类
    1. 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、设备及相关服务。
    2. 黑客相关的软件、工具、教程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3. 用于非法摄像、录音、取证,窃听窃照的设备、软件及相关服务。
    4. 私人侦探、保镖、各种调查服务。
    十一、医疗药品及其他医疗服务类
    1. 各类药物,含处方药、非处方药。
    2. 假药、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及药方。
    3. 用于壮阳、减肥、增高、催情类药品;注射类针剂。
    4. 兽药、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。
    5. 农药:杀虫剂、杀螨剂、杀鼠剂、杀软体动物剂、杀菌剂、除草剂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。
    6.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、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;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“三类医疗器械”。
    7. 上门输液打针等医疗服务;医院黄牛服务;试药人员招募。
    8. 代孕、婴儿性别检测的商品及服务;人体器官、精子、卵子、胎盘等及其制成品。
    9. 微整、割双眼皮、隆鼻、瘦脸、打耳洞等涉及“破皮”医疗手术范畴的服务及培训信息。
    10. 其他健康诊断、咨询等医疗服务。
    十二、农药类
    1.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。
    2. 老鼠药、蟑螂药等药品。
    十三、涉及欺诈、盗窃、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
    1. 偷盗、走私、抢劫、欺诈、无人认领等非法所得。
    2. 偷盗工具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3. 用于达到盗取目的的工具、教程及服务。
    4. 欺诈工具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5. 用于达到考试作弊目的的工具、教程及服务 ;用于达到无法拍摄违章、网约车作弊的物品和服务;替考、代写论文等为完成学业任务的违规服务;修改调校机动车里程表服务。
    6. 代炒作、代投票、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,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商品或信息。
    7. 制作、贩卖、办理学生证、学生卡、校园卡、校园借书证、学生公交卡等涉学生证件。
    8. 买卖驾照分、机动车号牌。
    9. 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10. 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11. 代办类商品及服务。
    十四、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
    1. 国家保护类动物、濒危动物、“三有”动物及相关制品。
    2. 已灭绝动物、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。
    3. 国家保护类植物。
    4. 动物捕杀药品,设备及配件。
    5. 其他特殊限制动物,蛇、竹鼠、果子狸、蝙蝠等。
    6. 长江野生鱼、虾、江鲜等长江野生水产品。
    十五、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
    1.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。
    2. 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。
    3. pos机办理、银行卡/信用卡代办套现、提取社保公积金、像未成年人/失信人员发放贷款、垫资、倒卖外汇、避税等违法或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。
    4. 正在流通中的人民币及仿制品、外币及仿制品。
    5. 非法买卖外汇,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。
    6. 非法集资类服务。
    7. 刷单炒信类服务。
    十六、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
    1.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。
    2.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。
    3. 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。
    4.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。
    5. 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    6. 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。
    7.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    8. 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。
    9. 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。
    10. 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。
    11.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    12.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,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,等各类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。
    13. 婴幼儿产品,不得有“可代替母乳”之含义。
    14. 保健食品广告:(1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(2)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(3)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;(4)与药品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;(5)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    15.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音像出版单位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。
    16. 酒类交易信息:(1)诱导、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(2)出现饮酒的动作;(3)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活动;(4)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等功效。
    17. 教育、培训信息:(1)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;(2)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、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、培训;(3)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    18.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,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1)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;(2)利用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    19. 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1)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;(2)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(3)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(4)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    20. 农作物种子、林木种子、草种子、种畜禽、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、生产性能、生长量或者产量、品质、抗性、特殊使用价值、经济价值、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、清楚、明白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1)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;(2)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;(3)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、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;(4)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、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    21.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(1)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;(2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;(3)使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;(4)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;(5)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
    十七、其他网站禁止发布类
    1. 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,电子烟及相关产品。
    2. 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。
    3. 已激活的手机卡、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。
    4. 破网、翻墙软件及vpn代理类商品或服务。
    5. 代办个人证件、代办户口、资质挂靠、代写论文等其他违法代办服务。
    6. 不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的信息。
    7. 其他非网站已开展板块业务信息。
    8.以各种形式发布或传播违背“双减”政策的校外培训信息。
    十八、业务违法类
    1. 发布城市为北京的非国标电动车,老年代步车,观光车;以上违规车辆从其他城市销往北京。
    2. 假冒伪劣产品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、商标权产品。
    3.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出租、出售的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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